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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05-31    来源:     点击:

各学院:

依据《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于2022年组织开展第十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和长春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对紧密联系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应用价值的优秀成果进行表彰奖励,以调动广

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社

会科学研究成果应用和转化,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推动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为我市振兴发展率先突破做出贡献。

二、成果申报

第十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所涉及的成果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方法、组织领导,以及评审程序,详见《第十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凡在202011日——20211231日期间形成的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三、申报要求

成果申报者须填写并上交《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申报表》1份,同时各类成果申报应提交的材料,规定如下:

1、专著:提交原著2部;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

2、论文:提交成果复印件和佐证材料,具体如下 :

1)期刊:期刊封面、封底、版权页及目录1份;正文复印件2份,其中1份须隐去姓名、作者单位、作者简介等一切可以体现作者信息的字样;其他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

2)报纸:带有日期的报头、成果所在版面刊头复印件1份;正文复印件2份,其中1份须隐去姓名、作者单位、作者简介等一切可以体现作者信息的字样;其他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

3、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提交原件2套;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

以上所有《申报表》、成果复印件和相关佐证材料,均须使用A4纸张,并正反面打(复)印,左侧装订。

四、成果接收组和初审组

依据《条例》第八条规定,第十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授权长春市社会科学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系统成立成果接收组(相关名单详见《长春日报》公告)。各成果接收组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团体、本单位、本系统的宣传动员、成果申报、资格审查工作。各参评成果不收取评审费。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成果接收组的成果申报情况,授权部分成果接收组成立初审组。依据《条例》规定,每个初审组

成员不得少于5人,名单报评审委员会批准;其组长由成立该组的单位、部门或社团确定,但须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

五、时间安排

第十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1、申报阶段(202261日—630日)

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评奖公告,进行评奖动员;各成果接收组接受成果的申报。

2、初审推荐阶段(202271日—715日)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成果汇总情况,审议下达各初审组推荐比例;各初审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入选成果及其佐证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学科评审组评审阶段(2022716日—830日)

评审委员会确定各复审学科组评审委员名单,部署各学科评审工作。复审学科组开始复审,确定获奖成果及其奖励等级。

4、评审委员会审定阶段(202291日—920日)

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各复审学科组确定的获奖成果及其奖励等级进行审定,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5、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奖阶段(2022921日—1030日)

获奖成果公示期结束后,报请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六、评审原则

1、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2、坚持评审标准,民主评议,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3、严格遵守评奖工作纪律,违反工作纪律的个人将取消其评审资格,今后不再聘用;违反工作纪律的社团、单位、系统将不再授权组建成果接收组和初审组。

4、坚持“立足我市,重在应用”的原则,注意向理论结合实际、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指导借鉴价值,或者已取得巨大效益的开创性、对策性、应用性研究成果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青年作者的成果。

希望各有关社会团体、单位、系统按照评审相关部署和要求,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好各项工作。评审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七、学校接收材料时间

纸质版材料接收时间:613--62411点之前。

电子版《第十届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成果汇总登记表》,624日11点之前发送到邮箱:505062810@qq.com

逾期不予受理,请申报者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联系人:卜元

联系电话:85716292



 科研处

2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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