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体
(一)在吉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二)具备从事文化(体育)产业、文艺创作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在吉林省内从事文化(体育)产业和文艺作品创作生产,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拥有吉林省户籍的公民或定向为吉林省开展文艺创作的外省市公民和外籍人士。
二、支持范围
(一)文艺创作(含网络文艺)类项目
1.重大主题创作项目。主要包括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迎接党的二十大等组织创作的重点项目;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反映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的创作项目。
2.“幸福吉林”主题创作项目。主要包括立足新时代“幸福吉林”伟大实践,围绕宣传推介“幸福吉林”组织开展的重大文艺创作。呈现“幸福吉林”美好形象,展现“幸福吉林”奋斗历程,讴歌“幸福吉林”历史成就,打造“幸福吉林”闪亮品牌,助力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发展的创作项目。
3.红色历史文化主题创作项目。主要围绕传承吉林红色基因,展现吉林红色文化,讲述吉林革命故事的主题文艺创作。着力回应全国人民对吉林的期待、广大观众对吉林的期待、专家学者对吉林的期待,着力突出革命历史题材文艺创作的吉林元素,着重围绕东北抗联、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等历史题材的创作项目。
4.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主题创作项目。主要包括围绕“新创、整理、改编、移植”创作推出的优秀戏曲剧目;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时代特点和要求相结合、彰显中华文化精神内涵和审美风范,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创作项目;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众化、时代化的创新项目。
(二)文化(体育)产业类项目
1.支持培育骨干文化(体育)企业发展。主要支持出版企业文化艺术图书出版和内容数字化升级;影视制作企业提升影视剧创作生产能力;广电网络传输企业建设大数据、云平台系统;主流媒体提供以新闻服务为主的多元化互联网服务;演艺企业提高精品剧目创作生产能力、开拓演出市场;支持省直媒体整合全省资源,完善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支持文化(体育)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扩大文化出口。
2.支持“文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主要支持文化(体育)企业的文化科技融合项目,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支持文化(体育)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发展、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推进资产资本化、证券化项目。
3.支持培育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影视基地)建设和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主要支持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区、动漫游戏产业园区、广告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工艺品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民俗文化产品生产基地和工艺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文创产品开发、支持非遗产品转化成商品。
4.支持体育产业发展。主要支持以健身休闲服务为核心的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冰雪运动和场地装备等体育产业和重点企业发展。
(三)其他项目
1.文化艺术人才培养项目。支持纳入省级文化艺术人才培养规划的,省委宣传部及委托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全省性质的文化艺术人才培养项目。
2.重大文化活动(项目)。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项目、重大文化活动,经批准参加国家相关部委主办的文化展会项目、全国性展演(展览、汇演、评比)和国际文化交流演出项目。
3.奖励项目。对经国家和省评定或认定的重点(示范)产业园区(影视基地、文化和体育企业),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体育)企业,获得国家级文艺奖项的作品和个人,在央视频道、院线、网络等重要平台播出或公映的影视剧(片),播出我省原创影视剧的省内播出平台等项目,在重要视频网站播出,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网络电影、网剧、系列短视频项目,长期坚持面向基层、双效俱佳的优秀实体书店,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给予适当奖励。
4.支持落实国家、省文化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等政策规定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知识产权有争议。
2.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或本专项资金支持。
3.项目绩效低下。
4.应由各级政府负责的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5.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未通过评审。
6.申报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核算不规范,违规使用资金,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引起不良社会反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
三、申报项目条件
(一)文化(体育)产业类项目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单位已运营1年以上且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2.具备科学合理的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且项目总投资额应在300万元以上,已落实自有资金且不少于总投资额的50%,已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上,需要立项审批的,应获有关部门批复。
3.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申请贴息的项目,银行贷款或债券在申请贴息的期限内日均余额应在300万元及以上。贴息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和债券利息。
(二)文艺创作类项目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题积极向上,能够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2.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
3.作品内容、形式、表现手段等方面有一定的艺术创新和突破。
4.在本省同门类作品中处于较高水平,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对繁荣发展吉林文艺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5.突出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6.联合创作制作的作品,原则上我省创作生产单位应为第一出品方,且不存在版权、评奖权等争议。
7.舞台艺术类项目完成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或低票价演出10场次(不含政策性及内部场所演出)以上,观看人数超过1500人次。
8.电影、电视剧类项目应完成制作,并获得相关放映、播出许可。
9.广播电视文艺栏目、广播剧、音乐类项目已在省级以上平台播出。
10.文化类图书项目为首版图书并完成公开发行。公益类图书首印发行量在1000册(套)以上,并在省内图书馆系统有广泛分布。商业类项目首印发行量在2000册(套)以上,并在书店系统广泛上架销售。
11.重大题材舞台剧、电视剧和动画片剧本类项目应被列入吉林省文艺创作年度项目库,已完成剧本创作,并与文艺创作生产单位签署制作协议,已落实自有资金,开始创排、拍摄工作。
(三)文化艺术人才培养类项目
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培训计划,侧重经验传授和实践提高,有利于推进吉林文艺人才队伍建设,列入全省性文艺人才培养规划的重点门类艺术人才培训项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旨在培养编、导、演、音乐、舞美设计等方面人才,面向全省招收学员的吉剧、京剧等戏剧人才培训项目。
2.旨在培养吉林省青年人才和复合型艺术管理人才的全省性培训项目。
(四)重点文化项目宣传推介和文化类展会项目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重点文化项目宣传推介。
2.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组织我省文化企业参加的国家级文化展会。
(五)重大文化活动类项目
受众面广、公益性强、社会效益突出,能够推动吉林文化强省建设,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重大文化活动。
2.承担国家部委委托,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能够提高吉林文化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对外文化交流(含演出)活动。
(六)参加全国性展演、展览、汇演、评比演出类项目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批准的参加由国家相关部委主办的展演、汇演、评比演出,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在北京、上海等重点地区举办的展演展示展览活动。
(七)奖励类项目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重点园区的企业。
2.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体育)企业。
3.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订立辅导协议,并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文化企业。
4.长期坚持面向基层、双效俱佳的优秀实体书店。
5.获得国家级文艺奖项的作品和个人(奖项目录见附件)。
6.在全国院线、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全国综合实力排名前10位的省级卫视频道和吉林卫视等重要平台播映、影响较大、有较高收视(听)率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戏曲剧目、广播剧、歌曲、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等。
7.在腾讯、优酷、爱奇艺等三大网络平台播出,内容评级较高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纪录片、动画片等。
8.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重点扶持项目的作品。
四、项目扶持方式
对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项目,参加国家级展演、展览和展示活动项目,全省性文化文艺人才培养,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文化活动和重点文化工作,重点剧本创作等采取事前补助、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采取奖励方式支持;对文化(体育)产业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支持。
五、申报材料及内容
(一)各地各部门向省委宣传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申报材料册各一份,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一份。资金申请报告为独立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其中市县的资金申请报告应由同级宣传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并使用财政部门文号,主送机关为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初审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初审项目及实施单位有关情况,项目预算、资金筹措到位和执行进度及绩效等内容。
(二)项目申报材料册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有关情况,项目预算和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表,项目实施情况或计划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各类附件(附件明细见专项资金申报网站)。
(三)申报项目主体为企业的,应提交该项目过去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财政拨款指标文件详细说明,并附文件复印件)、该项目当年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申报资金全称,申报项目和金额逐一说明,并附申报材料);申请贴息资金的,应当逐一说明融资信息及相关情况。
(四)所有材料采用胶订方式装订成册,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申报流程及时限
(一)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登陆中国吉林网,点击吉林省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入口(http://175.19.143.213:8081/),按要求填报相关表格并上传附件,此项工作于11月6日前完成。
(二)网上初审。省直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申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市县级企事业单位(含民营单位)、个人申报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报单位(个人)所在地的党委宣传部进行初审。此项工作于11月13日前完成。
(三)材料汇总及审核。申报单位登陆中国吉林网查看初审结果。对于通过初审的项目,市县申报单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当地党委宣传部,由当地党委宣传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省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四)材料报送。各市县党委宣传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后,向省委宣传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核意见和项目申报材料各一份,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审核意见各一份。资金申请报告为独立正式文件,主送机关为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申报材料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不予退还,所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此项工作于11月22日前完成。
(五)项目申报、初审和纸质材料报送工作要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和要求完成,逾期和单方面申报无效。
七、申报要求
(一)加强统筹、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申报。要推动本地、本部门重大项目、优质项目积极申报专项资金,并做好跟踪指导。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筛选、初审、实地踏查等工作,承担项目审核的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
(二)严格要求、及时报送。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规定时间和方式组织项目申报,切实提高申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规范、准确、合规。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省级专项资金。
(三)强化项目督导、注重绩效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大项目跟踪督导,加强绩效管理,最大程度细化、量化各项绩效指标。要将今年的项目申报工作与前年度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结合起来,对违规使用资金和绩效不明显的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限制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附件>>国家级文艺奖项名录(2020年版)
1.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2.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3.中国出版政府奖
4.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5.中国戏剧奖
6.中国电影华表奖
7.中国电影金鸡奖
8.大众电影百花奖
9.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10.中国电视文艺星光奖
11.中国音乐金钟奖
12.中国美术奖
13.中国曲艺牡丹奖
14.中国舞蹈荷花奖
15.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
16.中国摄影金像奖
17.中国书法兰亭奖
18.中国杂技金菊奖
19.中国电视金鹰奖
20.茅盾文学奖
21.鲁迅文学奖
22.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23.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24.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金爵奖”“白玉兰奖”
25.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金狮奖”
26.中国国际马戏节“金虎奖”
27.中国国际动漫节“金猴奖”
28.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29.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
联系人:卜元
联系电话:85716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