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及科研人员:
按照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和省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相关要求,现就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4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申报单位及项目申报人在填写项目申报书前务必认真阅读本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格要求
本指南只受理非涉密项目申报(所有申报材料和上传的附件材料,特别是附件材料严禁出现带有“X密”“内部”“不公开”等字样)。
(一)申报单位资格条件
1、基本要求。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其中,作为申报主持单位的应为在吉林省内注册的企事业等单位。
2、保障条件。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完善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较好研发条件。
3、诚信要求。申报单位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遵守科技伦理制度规范,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未在失信惩戒期。
4、研发投入条件。企业作为申报主持单位,2022年度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科技服务类企业不做R&D投入要求)。
5、优先支持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赋能东北全面振兴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型省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单位能够投入必要资金等支撑条件的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企业先行投资、与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开发的项目;优先支持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的拥有研发准备金的企业的项目;优先支持各市州行业龙头企业、优秀企业、骨干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牵头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及成功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民营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自创区、农高区、创新型县(市)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文化科技融合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科技人才计划支持的团队或个人;优先支持青年科技人才跨学科、跨领域组建团队开展颠覆性技术创新和青年科技人才开展原创、前沿、交叉科学问题研究的项目;优先支持针对高校毕业生设立见习岗位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申报的项目,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针对高校毕业生开发设立见习岗位,作为科研助理或研究人员参与科研活动,工资待遇以劳务费用等方式列支。
(二)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
1、基本要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设1名负责人,应为所在申报主持单位正式职工,且在项目执行期内为在职人员,项目执行期内除极特殊原因外应保持稳定,鼓励青年科技人员和企业科研人员申报和承担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省内用人主体在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人才飞地”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全职在吉工作,可以以省内用人主体为申报单位申报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2、诚信要求。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遵守科技伦理制度规范,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在科研诚信禁止申报处罚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及参与申报2024年度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有到期应验收未验收项目的及因主观或人为因素终止、撤销项目的,不能申报2024年度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3、限项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有关精神,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报和重复立项,确保申报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对2024年度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做如下限定:
(1)前补助项目。项目(含课题,下同)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项研发类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含人才项目在内的所有研发类项目,下同),同一项目类别的项目只能承担1项,且同期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揭榜挂帅”项目不计入限项总数。
(2)后补助项目。不计入限项总数,但同一项目内容不得重复申报,且作为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在同一项类别只能申报1项。
(3)平台类项目。不计入限项总数,科技平台(基地)遵循“一体一牌”原则,同一研究团体不能同时兼设两个类别及以上的平台,项目负责人最多承担1项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类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除外)。
(4)项目负责人。在研“省级科研专项”项目达到2项及以上(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申报截止日期统计项目为准,其他类别项目以查验时各相关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在研项目名单为准,下同)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在研“省级科研专项”项目达到1项及以上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在2024年度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评审论证尚未进入公示阶段,申报并获得其他“省级科研专项”立项支持的科研项目视为在研项目。“省级科研专项”是指通过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含省级财政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由省直相关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省级科技(社科)计划(专项、基金等),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立项的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省高校科研规划专项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智库基金、省科技创新智库专项等。
(5)项目内容。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同一目标、同一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编报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即:已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申报其他省级科研专项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课题)不得以不同申报人的名义申报。项目申报人需在《项目申报书》中列出作为项目负责人近3年以来承担的省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情况;项目内容与已申报、在研或已结项的各级各类项目有较大关联的,须在《项目申报书》中详细说明所申报项目与相关项目的联系和区别,否则视为重复申报;对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且获得多项资助的,或者同一申报人多项申报且获得超项资助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立项并收回项目资助经费,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二、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申报并行的方式,网上申报材料与纸件申报材料应一致,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书
所有项目均需提交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为申报项目主持单位的有关要求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重视研发投入,具有提供项目所需研发经费投入能力。
2、须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及财务报表附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须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度R&D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需要与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一致,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或提交税务部门备案的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税务部门盖章)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2022年9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需提交企业成立之日至2023年3月30日的财务审计报告和R&D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附注)复印件并分别在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首页加盖企业公章。
5、2021年及以后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可不出具R&D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6、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财政资金分配查重机制的通知》要求,需要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全称、项目名称、核心内容(200字以内,申请贴息资金的,应当逐一说明融资信息)、补助金额、该项目过去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财政拨款指标文件详细说明,并附文件复印件)、该项目当年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申报资金全称,申报项目和金额逐一说明,并附申报材料)等7项必备要素信息。
(三)联合申报要求
合作单位应具备支撑项目合作基础,需提交经双方(或多方)确认的合作协议(包括合作方式、任务分解、双方职责、经费投入、知识产权归属、代表签字、单位公章、签署日期等),如果项目列入计划,合作协议的内容将作为签订任务书的依据,原则上不得更改。
(四)中央引导地方发展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要求
1、绩效目标材料报送要求
中央引导地方发展资金项目需分别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实施情况表。上述两个表格按照引导资金拨付年度和执行周期,分年度填报,内容应是当年使用项目资金将产生的效果。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应填报当年度引导资金补助金额、其他渠道项目资金金额;项目当年总体目标和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及满意度指标的具体指标值,其中,三级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关的指标值填写。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表。应填报当年度项目实施的基本信息、主要研究内容,并用文字简要叙述项目当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
2、绩效评价要求
绩效评价时间。每年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组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在资金拨付年度,均须开展绩效评价。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补助项目(后补助)在出库验收的同时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材料。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届时将下发绩效评价具体通知,各项目单位必须按要求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工作,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包括资金执行情况、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绩效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报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当年拨付的引导资金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毕,如有特殊情况未执行完毕的,需在报告中说明原因。
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绩效目标和指标未完成的,将根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科研诚信管理的有关要求,给予相应处理。
(五)其他要求
各计划类别不同类型项目单独要求的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三、申报注意事项
(一)拨款信息采集
项目申报书中“拨款信息采集”表的相关内容,适用于项目立项后的拨款。项目申报单位须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及完整性(不可简称或简化),确保财政拨款渠道的顺畅。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拨款分为三个级次,具体是:
1、中直单位。由省科技部门转拨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需填报:单位名称的全称、开户行及银行账号(必须为可收到拨款资金的银行账号);
2、省直单位。通过省直单位国库零余额支付系统拨付,项目单位须填报单位名称的全称,同时还须填报预算主管部门的单位全称;
3、市(州)、县(市、区)财政。通过市县部门上报的项目,项目立项拨付资金时,按照省财政拨款管理要求,由省财政拨付至市(州)、县(市、区)财政,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拨款信息的采集,项目单位填报的拨款所在地和项目单位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必须准确、真实、完整,通过市(州)、县(市、区)部门上报的项目,拨款所在地应填写项目推荐地财政局,即推荐地与拨款地保持一致,以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填报拨款所在地信息错误的,已拨付的资金原则上不予调整,资金原渠道返还省财政,项目按终止撤销程序办理。
(二)申报书填写
项目申报书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及绩效目标(研究目标)等应合理、明确、可考核;如项目列入计划,将作为签订任务书、验收、绩效考核的依据,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组现有研究基础中前期相关研究成果限报5项,不能填写与本课题无关的成果,其中论文成果按照《吉林省科技厅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实施方案(试行)》(吉科发监〔2020〕74号)要求执行。
(三)项目支持发表的论文
省科技发展计划资助的项目发表的相关论文需要标注任务书编号,且仅能标注1项最直接相关的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字样,论文发表按照《吉林省科技厅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实施方案(试行)》(吉科发监〔2020〕74号)和《关于加强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论文列支管理的通知》(吉科发监〔2020〕96号)要求执行。
(四)科技伦理
项目内容不允许违背《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22〕19号)等国家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及科技伦理治理的有关要求。项目研究不得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不得侵害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申请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研究类,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项目,须经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后方可申报(需提供本单位医学伦理委员会出具的审查合格证明)。
(五)知识产权
研究成果产权归属不明确的、项目申报人或参加人有不良信用记录且在惩戒期的、涉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和申请人,不能申报2024年度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六)项目申报受理
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自动与往年申报的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进行对比,存在延期项目、超项、超资金限额、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申报人资格不符不予受理;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书不一致、申报材料无公章、超过申报截止日期、无正式推荐公函的项目不予受理;故意违规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申报材料的时效性
申报材料所附知识产权许可(独占许可)、合作协议书、技术标准、产品检测(验)报告、科技查新(检索)报告、咨询报告、产品用户定性、定量使用意见(报告)等证明材料,须在有效期内。没有标明时效期的,按有效期为2年界定。
(八)申报材料的准确性
申报单位应认真核对申报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信息提交后不予修改,如填报有误,后果自负;推荐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规范履行推荐职责。
(九)科技报告要求
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技术创新引导(国际科技合作、地方科技创新引导(农业园区建设)、科技资源管理与开放共享服务(科研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项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补助项目、吉林省科技创新研究院科技协同创新项目)等项目,验收时需要提供科技报告。
(十)项目执行周期
项目执行周期时间统一为2024年1月1日至202X年12月31日,“X”根据项目执行期确定。
(十一)资金管理
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1〕1052号)组织实施;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组织实施。
(十二)项目额度管理
当年项目资金总额,按照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的预算额度执行,每类项目具体补助额度在指南中分别予以明确。需要特别说明,当国家和省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发生变化时,项目支持额度将依据实际情况相应予以调整。
(十三)答辩要求
项目负责人必须本人参加评审答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答辩的需要提前提供本单位相关证明),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评审答辩的,不予立项。
四、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人登录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上传提交,并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后下载打印纸件申报书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式2份胶装装订成册,报送至科研处。
五、申报时间及其他
(一)申报时间
学校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23年6月19日。在此期间,如发现问题可退回申报人修改并再次提交,逾期不予受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时间:6月29日当天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报送。
(二)申报网址
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www.jlkjxm.com)
(三)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网上申报操作咨询电话:0431-89101521、89101522、89101523。
注:
(1)请申报人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其中,间接费用中必须填写管理费,管理费=总经费*5%。
(3)纸质申报材料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否则是为无效。
学校联系人:卜元
联系电话:85716292
科研处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