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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管理章程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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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11-03    来源:     点击:
[2015/11/3 11:05:28][阅读2422次]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艺术基金标识(以下简称“基金标识”)的使用,加强对基金标识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标识由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条 基金标识作为国家艺术基金的无形资产,其著作权归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所有。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对基金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基金标识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印章图形、中文字样、英文字样。

印章图形采用方形为基本型,方形内随方形环绕“国家艺术基金”中文字样。颜色以红色为主色调。标识宽高比为1∶1

第五条 金标识使用人应为经管理中心同意许可其使用基金标识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他相关主体。除本办法规定外,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及个人均不得使用基金标识。

基金标识使用人对基金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办法。

第六条 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承担主体经管理中心授权可使用基金标识,应在项目成果或项目显著位置标注“**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字样,并在项目宣传广告上的明显位置使用基金标识。

经管理中心同意出版的有关项目衍生品、刊物、音像制品或其他印刷品等可以在其封皮的适当位置使用基金标识。

第七条 国家艺术基金相关合作伙伴如需使用基金标识,应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中心依程序审批后,按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基金标识。

第八条 使用基金标识应根据规定样式使用,可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改变基金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颜色样式等。

第九条 基金标识使用人应尊重和爱护基金标识,不得在有损国家艺术基金形象的场所和物品上使用基金标识。

第十条 基金标识不得用于与国家艺术基金无关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及其他载体,亦不得被用于任何与国家艺术基金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基金标识使用人未经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将使用基金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

基金标识使用人经管理中心授权后使用基金标识,所承担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后,其使用基金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

第十二条 基金标识使用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管理中心许可使用基金标识。基金标识使用人未经管理中心许可使用标识的,或未按管理中心许可的方式和范围使用基金标识的,管理中心有权根据使用人违约情况,要求其停止使用,并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标识使用人在基金标识使用过程中应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与检查,基金标识使用人发生有损国家艺术基金信誉和形象的行为的,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管理中心所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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