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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06-16    来源:     点击:
[2011/6/16 10:32:30][阅读8735次]
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1996年2月14日会议通过的“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实施,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不断提高这支队伍的政治业务水平,努力培养一批全面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贯中西、联系实际的理论家”的指标精神。
  第三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实施的主要目标是:到2001年,选拨150名左右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突出的学术成就的中青年高等学校教师,将其培养成为新一代马克思主义的人文社会科学家、跨世纪的学科带头人,并通过这项计划的实施进一步推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的跨世纪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从1997年开始,分5年滚动实施,每年选拨培养30人左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高校跨世纪优秀人才(人文社会科学)的培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该项工作的宗旨、指导思想和选拨培养标准;确定培养规模和培养方式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负责“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具体实施和经常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修改;
  2.组织“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报工作,负责申请书的资格审查,并依托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和人才培养的检查、评估工作。
  3.具体实施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批准的基金资助工作;
  4.检查、指导各高校实施本计划的情况。
  第七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实施,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司(局)为单位,在主管司(局)的领导下,由社会研究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培养对象的选拨、初审和推荐工作;
  2.制定本单位入选人员的具体培养计划、提供相应的条件;
  3.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按时向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报告培养情况。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在主管校(院)长的领导下,由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校“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实施。其中,国家教委直属高校与之有关的主要职责,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报的学校范围,限设有文科博士点的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和有关部委高校。
  第十条 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敬业贡献精神,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协作。
  2.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研究基础,较突出的学术成就和明显的发展潜力,科学研究在本学科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科研成果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或在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方面做出过突出贡献。
  3.应是已列入学校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的具有教授(副教授应为特别突出者并已获博士学位)职称、年龄在45岁左右(最高限1951年1月1日后出生)的直接从事人文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人员,在教书育人方面有突出表现。特别要考虑到文科博士学科点的后继带头人的培养。
  4.所在学校、系所、学科点和学术梯队的整体情况有利于“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入选者迅速成长。优先考虑列入“211工程”实施方案中重点学科点的中青年学者。
  第十一条 申报工作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发出通知,第二季度受理申请。国家教委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司(局)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履行下述手续:
  1.报送填写完备的《“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请书》和《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各一式10份;
  2.申报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书中申请者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签署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
  3.申报单位党委应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申报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并签章;
  5.每项申请交送申报、评审费200元。
  第十二条 受理申报的具体时间和其他有关事宜,以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三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申请者的评审工作,在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具体组织,评审标准同本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依托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贯彻公平、公正和保密的原则,严格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采取通讯和会议两轮评审的方式进行。
  (一)通讯评审
  1.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交由7位三级学科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通讯评审专家的基本资格为正教授。不在申请者所在学校选择通讯评审专家。必要时可在高校以外选择通讯评审专家。
  2.通讯评审按《“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通讯评审表》的指标打分。采取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记分汇总办法,按其余5位专家评审的总积分排序,并根据申报情况,淘汰一部分申请者。
  (二)会计评审
  1.经专家通讯评审通过的申请者交由专家会议评审,专家评审组由5位知名专家组成。
  2.专家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申请者全面情况和听取申请者答辩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获五分之三以上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确定建议资助名单。
  第五章 审批
  第十六条 经专家评审组建议资助的名单,由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综合评议后,报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审定和委领导批准后正式公布。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的入选者(即受资助者,以下简称“计划入选者”),通过研究课题、学术出访和成果出版的资助,使人均资助经费达到10万元。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受资助者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工作,主要开支范围可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第一次拨付二分之一,后续拨款视计划执行情况确定。
  第七章 培养管理
  第二十条 “计划入选者”采取单位培养与国家教委培养相结合、立足单位培养的方式。培养单位(即申报单位)应根据“计划入选者”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培养计划,并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培养单位要为“计划入选者”提供包括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开设新的专业课程,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给予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必要的配套经费等条件。既要重视其业务水平的提高,又要重视良好思想品德和治学态度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培养单位每学期应检查一次“计划入选者”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填报《“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年度检查表》,将“计划入选者”培养计划的落实情况、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新发表的论文和著作、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研究咨询报告及采纳情况、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情况、个人晋升和奖励等情况、向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报告。
  第二十三条 基金资助期满后三个月内,“计划入选者”要填写《“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获奖情况以及应用研究成果被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情况,经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提交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计划入选者”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等科研成果,均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基金资助”字样。英文写法统一为“Trans--Century Training Pro-gramme Foundation for the Talents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by the State Education Commission”。
  第二十五条 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定期对各单位的培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如“计划入选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减少拨款、中止拨款、取消资格等处理:
  1.逾期不上报《“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年度检查表》;
  2.《“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年度检查表》内容失实;
  3.无正当理由,未按原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4.考核不合者;
  5.已调离原所在学校;
  6.违反“计划”资助基金使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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