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和建设工程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加强我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课题性质
第一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专项课题(以下简称马工程专项),是我省社科基金项目的一部分。由吉林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马工程办公室)负责招标、管理和验收。
第二条 省马工程办公室设在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理论处,专门负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专项课题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分类及申报
第三条 与省社会科基金项目对应,马工程专项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每年10项。其中重点项目3项,一般项目7项。马工程专项每年与省社会科基金项目同时申报。对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由马工程办公室直接委托立项研究。
第四条 马工程专项立项申报工作面向全省进行,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通过专家评议确定研究课题。
第五条 凡在吉林省工作,具备主持项目研究能力和条件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和相关人员均可申报马工程专项。
第六条 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研究的真正组织者、指导者和参与者,担负课题研究的实质性任务。
第七条 马工程专项与省社科基金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课题完成时限为1—2年。
第三章 资助及奖励办法
第八条 马工程专项资助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掌握使用,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省马工程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立项的马工程专项,省马工程办公室将予以专项经费资助,分期分批拨给课题组。
第十条 立项同时,负责人被聘为吉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聘期为三年。如项目结项被评为优秀项目,项目负责人将延骋为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续聘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如马工程专项研究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上发表,除项目资助外,省委宣传部将予以额外奖励。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中期管理
第十二条 省马工程办公室对申报立项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学科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年度立项的学科评审专家从省内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专家和吉林省首席马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马工程专项评审组。申报马工程专项年度立项的马工程专家,不能同时聘为马工程专项评委。
第十四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组应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向马工程办公室汇报进展情况。省马工程办公室将进行不定期督促和检查。
第十五条 对无故停止研究计划或不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组,省马工程办公室有权取消其研究项目,追回已拨研究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该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和中央马工程专项。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马工程专项研究成果形式除省马工程办公室指定外,须为公开发表的系列研究论文。一般要求课题组成员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与课题名称相匹配的系列化论文合计3篇以上(含3篇),其中至少有一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上发表。
第十七条 马工程专项研究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上发表,须署名为:吉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文章结尾署执笔人姓名。
第十八条 研究成果在其他社科期刊公开发表,必须在该文下注明“本文系吉林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专项课题,项目编号:XXXXXX”字样。作者须同时署名为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对研究成果高度负责。凡不按照或不符合上述规定发表的所有项目成果,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进行结项,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自负。
第二十条 马工程专项研究成果由省马工程办公室组织鉴定。成果鉴定办法参照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章 成果验收
第二十一条 马工程专项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的,到省马工程办公室办理结项手续,并颁发吉林省社会科学规划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专项课题《结项证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由省马工程办公室和省社科规划办对成果文本进行统一印刷成册。印刷成果发课题组10本,发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存档10本,送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展阅基地10本。
第二十三条 自行出版研究成果的,须标注“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专项课题”。课题组及所在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充分发挥工程项目成果在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马工程办公室负责全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工作;受中宣传部委托,负责组织我省社科工作者申报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负责协助管理我省承担的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负责检查我省所承担的中央马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中央马工程办公室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吉林省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之规定对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马工程专项课题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吉林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
吉林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
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0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