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3 14:59:47][阅读29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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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高校:根据《关于做好吉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工作的通知》(吉教科字〔2014〕21号)要求,结合工作推进的实际情况,现就各高校反映比较集中和突出的问题统一解释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参加答辩的人员原则上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参加答辩。确因重大事项(疾病、因公出差等)不能参加答辩的,获批后可由第二负责人代答辩,排名第三及以后的课题组成员不得代替负责人参加答辩。二、关于项目的变更(一)项目负责人变更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1.项目负责人因重大事项(疾病、因公长期不在省内等)无法继续领导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2.项目负责人因人事变动调离本单位。因上述原因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提供拟更换负责人公开发表的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及其他证明材料,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该项目须同时办理延期申请,半年后方可申请验收。(二)课题组成员调整1.新增成员:原则上不得新增课题组成员。确因研究需要新增人员的,须提供该人员公开发表的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及其他证明材料。2.调整排序:排序靠后的课题组成员向前调整,须提供能够证明全部课题组成员研究工作量差异的详细说明材料。3.数量要求:调整后的课题组成员不得超过8人。(三)项目延期1.2011年度(含)以前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延期。确因重大事项(疾病、因公不在省内等)无法参加本次答辩的,可申请延期半年。2.2012—2013年度的项目已达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终止时间,但尚未完成研究工作的,可申请延期一年。三、关于申请结题项目的范围1.此次验收工作以项目合同书约定为准,已达约定终止时间且完成研究工作的项目,均可申请验收。2.2014年度的项目此次不予验收。四、关于结题时间的认定按照吉教科字〔2014〕21号文件要求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结题时间均按照2014年12月31日前认定。五、工作要求上述所有更换答辩人员、项目变更(人员调整、延期)等事项均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并由处长和学校分管领导作为责任人签字后,变更申请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同报省教育厅科研处。
吉林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23日 结题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教育厅).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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